成功辩点:一审判决十年,二审改判为六年,改判的理由是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观点,辩护人将诈骗行为过程中的所有情节进行了归纳总结,指出被告仅参与少部分行为,且参与的部分并非关键情节,其行为应属于协助他人诈骗,应以从犯论处,二审法院遂采纳了辩护人的这一辩护观点,对被告人予以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当事人及家属对二审结果十分满意。
一、对公诉机关关于梅某某犯诈骗罪的这一罪名的指控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关于梅某某系本案主犯以及本案所涉的诈骗金额的指控有异议
第一个异议:梅某某不是本案主犯,理由有二
理由之一:从梅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来看,他不可能是本案的主犯,表现在以下12个方面:
(1)不是梅某某主动找徐某喜和刘某兵要他们套补贴款,是徐某喜他们找到市农机局的钟局长和周科长,然后介绍认识了梅某某。
(2)不买整套机子而是只买零部件再配两台大功率的发功机的方案不是梅某某提出来的,即犯意的提起不是梅某某。
(3)购买设备的钱不是交给梅某某的,而是直接交给山东厂家的;
(4)厂家的设备也不是发给梅某某的,而是直接发给徐某喜的。
(5)设备不是梅某某组织人员安装的
(6)验收人员的不是梅某某组织和接待的
(7)与农机局相关负责人搞关系也不是梅某某操作的
(8)到农机局要补贴指标不是梅某某
(9)到东江站申报补贴不是梅某某
(10)伪照人机合影的照片也不是梅某某
(11)补贴金额超标后打报告要求重批的人也不是梅某某
(12)补贴下来后分配钱的人也不是梅某某
理由之二:本案的补贴款之所以能够成功获得,起关键作用的并非梅某某,而是徐某喜。
证据表明,本案的补贴款之所以能够成功发放,关键在于两个环节,一个是验收,一个是复核,但本案中的验收与复核极不规范。
1、根本没有依据见人见票见机的原则进行验收,没有拿着供货表一一对应,当时验收的时候如果拿着供货表进行对照,立马就可以发现不符合补贴资格,本案就不会形成。
2、验收的时候居然连机子都没装好,当时只装了2台发动机,既便是喷头也只装好了一、二百个,大部分还在仓库里,这根本就不符合验收的条件,居然就通了!
3、根本就只有两台发动机,李某文、穆某英他们已然已经发现只有两台发动机,只是有2000个喷头,这完全不符合验收的要求,但他们仅仅就是点一下喷头的数量就算验收合格,这就是验收。
4、按文件精神,验收合格后,区农机局要进行复核,但实际呢,根本就没有履行复核这一程序。
5、补贴申报表存在明显的漏洞,“村委会意见栏根本没有人签字,也没有村委会公章”是空白,“县农机部门复核意见栏”同样既没有复核人签字,也没有公章,根据文件要求,既便验收合格了,就凭补贴表上这两处空白就不可能报得到补贴,但问题是它就报到了。
通过以上验收与复核两个环节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本案的补贴申报是漏洞百出的,而且漏洞还不是一般的漏洞,而是非常明显的漏洞,但就是这么明显的漏洞它怎么就一路绿灯,畅通无阻,顺利把款子报下来了呢?很显然,是有人出了力,使了劲,下了功夫,但这个人并不是梅某某,而是徐某喜。
刘某兵与徐某喜自己的供述表明:是徐某喜提出安装喷灌设备,并且说有补贴,而且认识市农机局的钟局长,遂后找到钟局长,钟局长再介绍周科长,周科长再告知是区农机管,恰巧,徐某喜与区农机局的张局长很熟,以前就经常在一起打牌,然后张局长就介绍徐某喜认识了股长李某文,然后徐某喜就经常请李某文吃饭喝茶打牌,就这样,一条优质的人脉关系就这样形成了,而事实也表明,徐某喜的这一条优质的人脉关系为他能够顺利地获得补贴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表现在三个方面:
1、他的基地不在东江乡,结果却在东江乡顺利地进行了申报,而且在申报的过程中,东江站的负责人穆某英提出他应到基地所在地芦荻山乡去报时,穆某英的上级李某文说可以在东江乡报,就这样,这一关就过了。
2、验收之前,李某文就问了项目组的,如何验收,得到的答复是只要是有足够的动力喷灌就行,然后李某文就将这一精神传达给周建局长和穆某英,所以在验收时,穆某英发现了发动机不够的问题,并且也发出了质疑,但见李某文没作声就也跟着算了,而且穆某英还既便是喷头也没有完全装好,但李某文说仓库还有喷头,数一下喷头就算了,然后,穆某英就数了一下,就这样,这一关又过了。
3、验收之后,补贴申报表上根本没有村里的公章,区农机局更是没有复核也没有盖章,李某文就安排人给报了。
通过以上三点可见,正是因为徐某喜的这一条优质的人脉关系,让他的补贴顺利的过了关,否则,那么多的漏洞,任何一条就足以让他拿不到补贴,而这一人脉关系显然是徐某喜自己的,而不是梅某某的,相反,梅某某都是周科长介绍给徐某喜的,而且,证据也表明,在验收和复核这两个关键环节中,梅某某根本就没有参与,更谈不上出力,这样一来,谁是本案的主角,谁是配角,已然一目然。而且证据表明,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梅某某并不是关键点,而且在很多关键环节甚至没有参与,他仅仅只是挂了一个经销商的名而已,因为必须要一个经销商,不选他梅某某,就一定会选另外的“好运来”,反正要有这么个环节。那为什么说只是挂了个名呢?他作为经销商,购货者既没交钱给他,厂家也没发货给他,而且他还是临时成为山东厂家的经销商的,所以挂名的痕迹非常明显,之所以挂他的名,无非要以他的名义填供货表和开发票,而实际上,梅某某在填完供货表和开完发票后就再也没有做任何事了,后续他们到底买了多少设备,是些什么设备,补贴是否报得到,报得到多少,都不是梅能控制的,他与没有参与,故此可见,梅某某确实不是本案的主犯,而应是从犯,合议庭应当依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第二个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金额60万有异议
起诉书指控他们的金额有60万,辩护人认为应当扣除刘某兵向厂家支付的18.3万元。其理由如下:
-
在购机之前,在远东吃饭时,刘某兵就问过周科长,何为一套,周科长说不一定完全按照要求去做,只要能喷灌,大致符合就行,梅某某也问李某文,这种只有喷灌设施没有发动机能不能报,李某文也说只要有足够的动力喷灌就行,而且李某文也在验收之前问过项目部,项目部的回答也很含糊,李某文就跟周健和穆某英说只要能喷灌就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徐某喜他们抱着这种改装的设备也能报得到补贴的心里,然后进行了购机,进行了安装,并为此花费了22万多元,单就购机款及运费就给厂家付了18.3万元,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当时周科长、李某文明确地指示必须按要求办,否则报不到补贴,那么徐某喜他们的这18.3元就不会付出,因此,由于国家工人人员的失职,现有证据表明他们已被追究了相关的渎职责任,导致徐某喜为此付出了18.3万,加上安装费有22多万,因此,辩护人认为,这一笔款要予以扣除。
-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他们的设备根本不符合补贴要求,而且在验收的时候,国家工作人员也已经发现了这一问题,如果当即提出来,徐某喜他们可以改进,或者添置发动机,或者要求少补贴,或者干脆办不了补贴,这一切都来得及,最起码他们不至于构成犯罪,不至身陷牢狱之灾,所以,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误导,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他们根本就不会付出18.3万元,更不会被构成犯罪,他们为取得这60万元,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误导和失职之下,付出了18.3万元,很显然他们的犯罪金额要从60万元中予以扣除18.3万元,由于安装费没有收据,如果有也应当被扣除。
-
如果他们是存心要骗,刻意隐瞒国家工作人员,从不跟他们提起我们只买两台动力,而且在验收时搞些假发动机,湊成2000套的假象,欺骗国家工作人,那么这18.3万元不应扣除,但证据表明,他们并没有欺骗,改装了就是改装了,只有两台发动机就是两台,验收的时候喷头在仓库里就在仓库里,你们国家工作人员也看到了,能补就补,不能补就不能补,结果你们说能补,你们也通过了验收,这跟完全欺骗是有很大的区别的,所以应当扣除18.3万元。
4、他们不是完全空套,而是投入了20多万,国家补贴的目的就是为了农业优质化,他们达到了这一效果,如果说他们购置了整套,然后改装成现在这个样子,发动机不用,他们肯定不构成犯罪,现在他们改装后实际达到的效果,与国家补贴的初中和出发点是一致,是相吻合的,所以,他们不是完完全会的空套,从这一点出发,他们付出的钱,最起码这18.3万元应该予以扣减。
二、梅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询问通知书记载得很清楚“梅某某因事于2015年8月3日来我院拉受询问”,通知是7月27日发出的,梅某某早在5月就知道审计局在查这件事,已然知道东窗事发了,在接到检察院的传票后没有逃避,没有躲避,而是主动来到检察院,表明,其行为符合主动投案的情节。
2、到案后,在仅仅是询问的情况下,即2015年8月3日那天,仅仅是询问,即如实地交待了作案经过,虽然对金额的组成及利润的组成有所隐瞒,但对作案的事实和经过的交待还是属实的,且在归案后的第三天就全部如实地供述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因此,其行为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合议庭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三、梅某某的行为可以适用刑九修改后的383条第二款,即对其从轻处罚
刑九修改为:刑法383条第二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梅某某在侦查环节就退了赃,而且是全额退赃,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今天开庭又当庭认罪,虽然该条规定是针对贪污受贿罪,但由本案所诈骗的钱财也是国家财政的,如果梅某某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本案就可能为贪污罪,只是主体不同导致罪名不同,但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均是同一,因此,辩护人认为也应按这一条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梅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加之没有前科,应可从轻处罚
1、虽然梅某某认为自己提供的发票与供货表有问题,可能会对徐某喜他们骗得补贴款有帮助,但他当时也不确定设备那样改装后到底能不能拿到补贴,而且他还问了李某文,李某文的回答是肯定的,这坚定了他的信心,更重要的是,他坚信如果这种改装行为不符合要求,验收肯定通不过,那么他的供货表和发票属不属实就无关紧要,如果验收合格了,那么表明,他的供货表和发票无非就是个形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在他明知发票、供货表与实际情况不致的情况下才开具了发票和供货表,因为他认为自己的这个发票与供货表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决定性的作用在验收,所以就开具了,这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大。
2、梅某某也是被动地卷进来的,他是农机局的周科长他们介绍给徐某喜和刘某兵的,因为在申报补贴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一个本地的经销商,所以农机局的人就推荐了梅某某,为什么推荐梅某某而不推荐好运来的呢?因为梅某某以前也被他们推荐过,每做一笔生意,梅某某都要向农机局上交推广费,梅某某比较听到,每次都不跳脾,一拿到费用就主动上交推推广费,这次也是一样的,正因为如此,农机局才会推荐他,就这样,他被动地卷了进来,实际上他也是被利用的,是被动的,因此,他的主观恶性是非常小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梅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小的,其行为不构成主犯,应按从犯减轻处罚,与此同时,其主动到案并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并应对其减轻处罚,加之其在公诉机关就积极退赃,并且是全部退赃,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加之其主观恶性不大,且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可以改造好的对象,故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依据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梅某某判以缓刑!
湖南半毫米律师事务所
魏英武 律师
二0二0年三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