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辩点:被告人被控诈骗千余万,无自首,无立功,无从犯,无退赃,无谅解,辩护人引导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向法庭指出本案存在民间借贷与诈骗交叉、指控金额事实不清的情形,不能机械地按指控的数额进行量刑,且被害人属于放高利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的行为手段并不卑劣,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不大,且在案发前尚有大额归还本息的行为,故,法庭不宜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之上进行判决。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准,判决被告人11年,至此,一场千万诈骗案,以轻判落幕,被告人及家属对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均表示非常满意。
胡某某涉嫌诈骗罪
辩 护 词(一审第二稿)
辩护人总的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与普通的诈骗罪案相比,本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之处,则是胡某某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理由。
一、胡某某所采取的手段并不卑劣,应可从轻处罚
证据表明,胡某某在向被害人借钱时并非是处心积虑地大肆哄骗,而是随便说一句,有项目需要借钱,有项目你投不投,再就是被害人主动投资,可见,其手段并不卑劣,应可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把钱借出去并非完全是基于被骗,相当一部分的原因是与被在人自己的个人因素有关,故,应可对胡某某从轻处罚
(一)虽然胡某某向胡某借钱时采用了谎言,但胡某某的“谎言”对胡某是否自愿出借钱财不足以产生欺骗性。
1、胡某的笔录(补侦一卷P76)“2019年5月3日凌晨2时许,胡某某又找到我,说有业务需要资金问我可不可以支持他一下”,从这一陈述可知,胡某某在向胡某借钱时,只是随口讲了一句“业务需要资金”,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借钱借口,不会起到让人上当受骗的作用,一般情况下,人们在借钱时都会编造一些理由,这显然与诈骗罪所要求的处心积虑地编造谎言、诱使他人上当的欺诈是有区别的。
2、一句十分普通的“业务需要资金”不可能轻信骗到一个成年人,特别是如此大的资金的出借的情况下,一般人都不会轻易因为这句话而上当受骗。
3、虽然胡某某在5月7号给胡某发了一些微信图片,表明确有项目,但那是在借钱完成之后发出的,是为了达到暂时不还钱而编造的理由,但在借钱之时胡某某并没有发这些微信图片,没有采用这些借口,诈骗罪追究的是在借钱之时所用的虚假理由,而不是追究借到钱之后为了拖延还款而编造的虚假理由。
4、胡某借款是基于对郑某某的信任,而非胡某某的谎言
(1)胡某2019年5月20日的证词(卷一P52-53)
“2019年5月1日,胡某某用微信找我借70万,我当时觉得不稳当,我就跟我老哥(郑某某打)打电话问了他,这个钱能不能借,我老哥说应该没有问题,于是我就按照胡某某发给我的民生银行账户一共转了14笔5万元,一共70万”。
“问:你为会么借钱给他?
答:一是朋友之间的信任,通过我老哥(郑某某)了解到胡某某这个人比较可靠也比较有能力,其次自己还是想搞点好处费。”
(2)胡某2019年10月3日的证词(补侦一卷P76)
“2019年4月29日上午12时许,张议文联系我,要我转200万元给胡某某,利息是按照100万元每天的利息是3万元,200万元每天的利息是6万元,我觉得利息太高不靠谱,我就问了胡某某的朋友郑某某,郑某某告诉我,胡某某应该没有问题,我当时就给胡某某转了150万元”。
5、胡某借款是基于对胡某某个人人品的信任
据胡某陈述,其于2019年4月29日借150万元给胡某某,胡某某在4月30日即还,并给了7.5万元的利息,2019年5月1日借70万元,5月2日即偿还,并付息2万元。
这两次借款胡某某也是以“业务需要资金”为由向胡某借钱,胡某将钱借出去之后,按时收回了本息(两次获得9.5万元利息),通过这两次借钱,胡某已对胡某某充分信任,所以,已经不再在意他是以什么理由借钱了,因此,不会因此胡佳的一句“业务需要资金”而上当受骗。
6、胡某借款的主要目的是想获取高额利息回报
据胡某陈述,其于2019年4月29日借150万元给胡某某,胡在4月30日即还,并给了7.5万元的利息,2019年5月1日借70万元,5月2日归还,并付息2万元。150万借一天收息7.5万,70万借一天收息2万元,这显然是巨额暴利,在如此暴利面前,谁还在乎借钱的理由?
(二)郑某某借钱给胡某某也不是基于胡某某的一句“项目需要资金”,而主要是依据自己的判断,即并不是完全受胡某某的“项目需要资金”的谎言所蒙骗
1、过度、盲目相信胡某某的背景
郑某某2019年5月20日(侦查卷P41-42)的笔录:
“问:你为什么要借钱给他?
答:因为最初我还是非常相信他的,我和他私人关系也很好,而且他自己是在财鑫担保一部任项目经理,有时候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加上父亲是常德市经信委的领导,他母亲是常德市企业家协会的工作人员,他姑妈是财鑫的副总经理,基于这些因素,所以他每次以手上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找我借钱我都没有怀疑过什么”。
2、本身对胡某某非常信任
郑某某(一)2019年5月20日(侦查卷P41-42)
问:你为什么 要借钱给他?
答:因为最初我还是非常相信他的,我和他私人关系也很好。
3、长期稳定的高息回报
2018年4月郑某某开始给胡某某借钱,115万,胡某某于5月28日还了40万,并且付了利息,剩余的75万元一直按每天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二给付息直到2019年4月,付息很及时,最后借380万也是先扣除了之前郑某某向胡某某借的3.8万元,并且胡某某许诺的利息是每天千分之三、千分之四,即月息所以郑某某才愿意借钱。
(三)尹某借钱给胡某某不是因为胡某某所说的“企业需要过桥资金”的理由,而是另有原因,因此,尹某出借钱也并不完全是因为被骗
1、尹某知道公司不允许帮客户组织过桥资金。
尹某2019年5月20日的笔录(卷一P47):
问:财鑫公司的项目经理是否能帮客户组织资金进行过桥?
答:公司的规定是不容许的。
2、尹某其实并不在意是否真有项目
(1)问:你借款给胡的时候是否问他借给他的钱是用于哪个项目?
答:我问过胡,胡跟我说,你不要问,都是我手里的项目,比较稳当,公司里会担保下来的,你借的钱回来没有问题。
(2)胡负责德山片区的项目,我能说上来的的项目有云锦集团,湘西北物流,这些项目都是我在公司里知道的,胡某某自己没有具体跟我说哪个项目,哪个人找他拿资金。
3、基于自己的判断
尹某(卷一P47)“我当时借钱给胡某某的时候,还关注了一下公司借款的情况,公司里是否有胡某某当日过会评审的项目,每次借款的时候,也确实有胡所负责的项目”。
4、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回报
尹某在2019年10月22日的笔录中证实(补侦一P4--7):2018年4月17日胡某某第一次借钱,当年4月29日归还,12天,给了8400元的利息,另给4条和天下烟,之后多次借款,约定利息为每天千分之二千分之三不等,且有80万长年放在胡某某手中拿利息。
(四)马某某借钱也并不是因为胡某某的一句“企业需要过桥资金”的谎话,而是因为想获取高息,且有借据作为保障
1、两个月的时间,马某某收到了胡某某40多万的利息;
2、胡某某在借钱时向其出具了390万的借条;
3、马某某过于迷信胡某某的背景
(1)侦查卷P44“当时云锦公司的贷款是胡某某的姑妈胡晓玉(财鑫公司的副总)负责的,我出于信任”‘
(2)侦查卷P45“我不想借给他,后来我在百度查了一下佳和冷链贷,看到了当时签约现场的图片,签约现场有银行方,财鑫公司方都在,而且网上有一分签约的报道,落款是胡某某,我出于信任”;
(3)侦查卷P45“我见胡晓玉是财鑫的副总,也是财鑫集团下面双鑫小贷公司的老总,就相信了胡某某”。
三、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放高利贷,胡某某为此支付了高额的利息(至少160余万元),胡某某是因为高利贷所逼从而挺而走险到澳门赌钱,其目的是为了还被害人的高利贷本金和利息,从这一意义上说,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故此,应可对胡某某从轻处罚;
1、胡某:据胡某说(补侦一卷P75-76):4月29日胡某某找其借150万,第二天即4月30日即归还,并给付了7.5万的利息,5月1日胡某某又向其借款70万,第二天即5月2日就归还了,而且还付了2万利息;
2、马某某:(1)2019年2月,180万,20天,7万(2)2019年3月22日,160万,20天,60840元;所收利息约50万。
3、尹某:约50万(1)侦查卷P49“按日息千分之一至千万之三跟我给利息”,所收利息约50万
4、郑某某:有80万长期收息,利率为千分之三,所收利息约50万。
四、被害人与胡某某有多次借、还行为,双方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借贷关系,特别是尹某与郑某某,双方形成了长达一年之久的借贷关系,因此,本案的借款不能完全排除民间借贷的可能性
1、胡某
胡某说(补侦一卷P75-76):4月29日胡某某找其借150万,第二天即4月30日即归还,5月1日胡某某又向其借款70万,第二天即5月2日就归还了;
2、郑某某
双方从2018年9月份就开始借钱,且多次发生借、还行为,一直到案发前;
3、尹某
尹某陈述(卷一P47)“在这之后(即2018年4月17日之后),我分多笔向胡某某借款800余万元,胡某某都是以客户需要资金过桥的名义打我借的,现胡某某还有380万未跟我归还”,从这一笔录可知,尹某借了800多万给胡某某,胡某某还了400多万,这表明双方长期存在着借贷关系。
4、马某某
2019年2月,借180万20天就还了,2019年3月14日借160万,20天就还了, 2019年4月20日借的175万,也基本上还了。
五、胡某某有大量归还行为,并且在案发前尚有归还大额借款的行为,另向部分被害人出具了借据,表明其主观上并非是想完全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财,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应可从轻处罚
1、胡某
胡某说(补侦一卷P75-76):4月29日胡某某找其借150万,第二天即4月30日即归还,5月1日胡某某又向其借款70万,第二天即5月2日就归还了;
2、郑某某
2019年3月15日还款40万,3月29日还款4999元,4月1日还款102.9万(侦查卷P131-133银行流水);
3、尹某
(1)尹某承认胡某某一直有付利息,直到2019年4月份,且收到胡某某50多万的利息。
(2)书写了部分借据,尹某提供的证据(卷一P106--107)证明胡某某打了80万的借条,其余尹某认为有转账凭证,不需要打条子。
(3)2019年4月8日还款200万,4月30日还款100万(侦查卷P105)
4、马某某
(1)胡某某在向马某某借款时,出具了两张借据,一张230万,一张160万,共计390万的借条,
(2)一直付息,胡某某说付了50万多万元的利息,按马某某自己的说法也达到了42万多元,而双方从借贷发生之日2月27日至截止之日的4月30日,仅仅只有二个月的时间;
(3)2019年4月23日还款20万;4月26日还款134万,其中4万是利息;五一节左右还了9.9万元(补侦一卷P40马某某的陈述)
六、胡某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关系,且有部分资金用于他们的共同开销,应可酌情对胡某某从轻处罚
本案4名被害人与胡某某都是好友,特别是与尹某、郑某某是多年好友,胡某某与尹某还是同事关系,出事之前,他们都受到了胡某某的长期豪华款待(泡酒吧、KTV),胡某某所借资金被挥霍,也有相当一部分用于了这几位被害人,尤其是马某某、郑某某、尹某,据胡某某供述,用于此方面的资金约200万元。
七、被害人从胡某某处获得大量高息,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并对胡某某从轻处罚
1、胡某(补侦P75-76)陈述:第一笔借款150万,一天就赚了7.5万,第二笔70万,一天赚2万;
2、尹某(侦查卷P50)陈述,得到了利息约50万,一般是日千分之三利率;
3、郑某某,从2018年9月4日开始,一直到2019年4月,一直在吃利息,其中一笔75万的借款,长期处于收息状态,若仅按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少也有50万元的利息,以至于最后对本金75万在公安机关作了放弃性陈述(补侦二卷P7-8)
4、马某某(补侦一卷P40-45)陈述,胡某某承诺的利息为日千万之三,其一共收到了近42万利息(50700+60840+17.88万+4万+9.9万)。
八、胡某某借钱之初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也不是为了用于赌博挥霍,其最终选择逃匿是情非得已
1、(侦查卷P36-37)
问:你手上有没有资金过桥的项目?答:我手上有资金过桥的项目,但我没有将他们的钱用于这些项目上,因为用私人的钱投入到这些项目上是违法规的,所以我不敢这么做。
问:既然你不敢将他们的钱投到项目上去,你为什么不继续接受他们的资金和你主动找他们投资金?
答:有两个原因,第一是他们凤过来的钱出现了缺口,想继续 用他们的钱堵这个缺口,第二是想找个机会投个项目把钱赚回来;
2、证据表明,其借钱之初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赌博,其原计划是准备投资,只是因为公司有人违法参与过桥资金的事被查处,使其不敢再越雷池,而所借的钱又因支付高额利息产生了缺口,在此种情况下,胡某某才产生去澳门赌场找钱的想法,因此,其借钱的目的不是为了赌博挥霍,而是为了赚钱还账,可见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况且在澳门赌博并不算违法的事,在当地进赌场是一种投资。
3、虽然最后胡某某选择了逃避,但诈骗罪所打击的是以欺诈的方法借到钱之后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逃匿的行为,而本案中胡某某借到钱之后并没有逃避,他还是在付息,而且有大额偿还借款的情形,只是在最后输光了之后,在自己暂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又无法面对昔日的这些好朋友,在无奈之际才选择暂时逃避,其在逃匿之前写给母亲陈小红的信中都有提到,等赚到钱了还是要归还这些欠款的,所以他的这种逃匿与诈骗犯的逃匿是有区别的。
九、胡某某有可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从轻处罚;
2、被害人属于放利贷,月息高达9分,高息迫使胡某某挺而走险,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应可对胡某某从轻处罚;
3、胡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胡某某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其欺骗行为不足以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且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是完全基于胡某某的谎言,特别是胡某某主观上并非是完全想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案不能完全排除系民间借贷的可能性,加之被害人放高利贷有一定过错,故此,法庭对胡某某的量刑不宜超过检察机关的建议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参考并采纳,谢谢!
湖南半毫米律师事务所
魏英武 律师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九日